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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办法
佛光大学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研究中心设置办法
第1条 佛光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为促进原住民族传播知识体系的发展,提昇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学术研究之质量,及本校学术发展的需求,设置「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2条 本中心主要推动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列述如下:
1、 从事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相关之学术研究、知识推广、人才培育,与谘询服务等工作,承接专题研究计画,成为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的研究单位。
2、 致力于与政府单位、民间团体或机构、财团法人与非营利组织的产学合作与建教合作,共同推展相互支援的关系,进行理论与实践层面知识的交流,期能创新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工作的可能性。
3、 引介国内外有关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专业工作的创新观念与实务范例,进行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推广活动、推广教育、训练课程或讲习。
4、 可针对相关议题举办活动,如举办研讨会议,并派员出席相关领域会议参与研讨,或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到校演讲,以促进学术与实务交流之机会,以发挥社会服务之精神,并从事募款活动。
5、 其他有关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研究活动与事项。
第3条 本中心之经费收入与支用,均以自给自足为原则。
第4条 本中心得设置以下各类人员:
1、 对本中心有特别重要性的人士,得以聘任为荣誉顾问,协助本中心会务的推展。
2、 顾问数名,配合研究计划与委讬案件的需求,提供相关工作之引介、接洽、谘询与协助。
3、 主任一名,负责本中心的理念宣达及发展策略规划之事宜。
4、 执行长一名,处理本中心相关活动的行政事务工作,以及研究计划与委讬案件的开发与承接,并视需要,得由本中心主任兼任。
5、 研究员数名,配合各项研究计划与委讬案件的需求,执行相关研究与企画工作,并得由本中心之主任及执行长担任。
第5条 为提昇本中心各类人员对研究计划与委讬案件承接的积极诱因,本中心同时研拟「原住民族文化与传播研究中心承接研究计划与委讬案件工作酬金暨经费支用办法」,呈报核定,修正时亦同。
第6条 本中心除主任一职须由本校专任教师担任外,其馀人员得敦聘校外学有专精人士担任。
第7条 本中心得敦聘产、官、学、研各界之杰出人士担任顾问,协助推展各项业务。
第8条 本中心办理各项建教合作计划、募款、研究计划与委讬评价案件等活动,悉依照本校「佛光大学建教合作暨推广教育收支管理办法」办理。
第9条 本中心各类人员之聘书,均应报请校长核定后,由人事室统一制作发给。
第10条 本中心所举办之训练课程结业学员,得由本中心发给结业证书。
第11条 本办法经本校学术发展委员会、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