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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佛光大學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1條 佛光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促進原住民族傳播知識體系的發展,提昇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學術研究之質量,及本校學術發展的需求,設置「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主要推動的工作目標與任務,列述如下:
1、 從事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相關之學術研究、知識推廣、人才培育,與諮詢服務等工作,承接專題研究計畫,成為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的研究單位。
2、 致力於與政府單位、民間團體或機構、財團法人與非營利組織的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共同推展相互支援的關係,進行理論與實踐層面知識的交流,期能創新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工作的可能性。
3、 引介國內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專業工作的創新觀念與實務範例,進行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推廣活動、推廣教育、訓練課程或講習。
4、 可針對相關議題舉辦活動,如舉辦研討會議,並派員出席相關領域會議參與研討,或邀請國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到校演講,以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之機會,以發揮社會服務之精神,並從事募款活動。
5、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研究活動與事項。
第3條 本中心之經費收入與支用,均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第4條 本中心得設置以下各類人員:
1、 對本中心有特別重要性的人士,得以聘任為榮譽顧問,協助本中心會務的推展。
2、 顧問數名,配合研究計劃與委託案件的需求,提供相關工作之引介、接洽、諮詢與協助。
3、 主任一名,負責本中心的理念宣達及發展策略規劃之事宜。
4、 執行長一名,處理本中心相關活動的行政事務工作,以及研究計劃與委託案件的開發與承接,並視需要,得由本中心主任兼任。
5、 研究員數名,配合各項研究計劃與委託案件的需求,執行相關研究與企畫工作,並得由本中心之主任及執行長擔任。
第5條 為提昇本中心各類人員對研究計劃與委託案件承接的積極誘因,本中心同時研擬「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研究中心承接研究計劃與委託案件工作酬金暨經費支用辦法」,呈報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6條 本中心除主任一職須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外,其餘人員得敦聘校外學有專精人士擔任。
第7條 本中心得敦聘產、官、學、研各界之傑出人士擔任顧問,協助推展各項業務。
第8條 本中心辦理各項建教合作計劃、募款、研究計劃與委託評價案件等活動,悉依照本校「佛光大學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第9條 本中心各類人員之聘書,均應報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統一製作發給。
第10條 本中心所舉辦之訓練課程結業學員,得由本中心發給結業證書。
第11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術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